曹東
   章士釗
   魯迅
  魯迅訴章士釗案———也稱魯迅訴教育部非法免職案,是北洋政府時期一起典型的行政訴訟案件,雖然不是第一起,但無疑是最著名的一起。
  1925年秋,北京女子師範大學部分學生,因不滿女校長楊蔭榆的治校理念和行為,發起驅趕校長的學生運動,即民國教育史上的“女師大學潮”。對於這位女校長,其實我們並不陌生,不僅僅因為她是楊絳的姑母(楊絳曾應社科院近代研究所之邀,寫有關於紀念楊蔭榆的文章,即《回憶我的姑母》),而且很容易令人聯想起魯迅在《紀念劉和珍君》文中的一句話,“她的姓名第一次為我所見,是在去年夏初楊蔭榆女士做女子師範大學校長,開除校中六個學生自治會職員的時候,其中一個就是她”。
  文中提到的“她”,就是指在向段祺瑞執政府和平請願時,被衛隊開槍打死的女師大學生,也是魯迅撰文紀念的對象劉和珍;文中描述的事件及細節,恰好是魯迅訴章士釗一案的背景。此時正值北洋政權段祺瑞執政時期,思想相對保守(反對新文化運動,反對白話文)的章士釗出任北洋政府教育總長,其採取強硬措施整頓北京高校學風,對女師大學生罷課驅趕校長行為極其惱怒,下令重組女師大,學生與校長之間的矛盾,最後演變成學生與教育部即政府當局的矛盾。而在文章的字裡行間,我們不難感受到魯迅對學生同情、贊同與支持———這一時期,魯迅正好在女師大兼課,其與其他愛國教員一道,積極支持學生運動,並親自擔任女師大校務維持會委員。
  在這次學生運動中,魯迅堅定與學生並肩戰鬥,其實就是站在教育當局的對立面,公然與政府對抗。若僅僅是一名教員,也就罷了,當局也許對他毫無辦法,至少教育總長章士釗會束手無策———二人不僅年齡不相上下,學術和社會影響力也不分伯仲。但問題是,此時的魯迅還擔任北洋政府教育部僉事一職,是章士釗名副其實的下屬,對下屬的不端行為,作為行政首長,有名正言順的處置權。
  於是,章士釗一怒之下,提請段祺瑞執政府免去魯迅之職,“以示懲戒”。魯迅儘管不在乎教育部僉事職位,“其實我也太不像官,本該早被免職的了,但只是就我自己方面而言”,但對章士釗提請段祺瑞執政府免去其職務前,未根據文官懲戒條例事先交由文官懲戒委員會審查,即程序性違法,魯迅也就不甘示弱,並表示“至於就法律方面講,自非控訴不可”。
  於是,魯迅把章士釗告上法庭———北洋政府的平政院。
  中國近代嚴格意義上的行政訴訟制度肇始於民國,並以平政院設立為標誌。1912年頒佈的《中華民國臨時約法》第10條,借鑒大陸法系司法模式———“大體模仿德日鄰邦,而尤似於奧國制”,首次規定,“人民對於官吏違法損害權利之行為有陳述於平政院之權”。兩年以後,北洋政府制定《平政院編製令》,設立平政院,與普通法院即大理院併列;南京國民政府時期,更名為行政法院,與最高法院併列,共同隸屬於司法院,直至民國結束在大陸統治。僅從字面理解,平政院的職權似乎很重要,但至少在早期,並沒有想象中的那麼高高在上,不被遺忘已實屬不易。幸好,有魯迅訴章士釗一案,使這一短暫存在的司法機構,不時進入人們視野。
  如果實事求是地分析或評價此案,魯迅勝訴的幾率並不大。一方面,魯迅作為教育部職員遭免職,無疑屬於內部行政行為,而內部行政行為不具可訴性,是行政訴訟制度的一項基本原則。就此而言,魯迅起訴教育部,在平政院能否被受理都是一個疑問;另一面,其實也是更為關鍵的一點,魯迅在當時的思想文化界,無疑是翹楚,但在司法界,特別是與章士釗比較,要遜色許多。章士釗不僅是教育總長,還同時兼任司法總長,更是民國上海大名鼎鼎的律師,曾先後擔任李大釗案、“七君子”案、陳獨秀案等諸多轟動一時大案的辯護人,熟悉民國法律制度和司法程序。
  不過,富有戲劇性的是,在該案訴訟過程中,由於段祺瑞執政府的垮臺,章士釗也從教育總長的位置上黯然謝幕,平政院在沒有任何阻力的情況下,裁決教育部對魯迅的處分違法,應予以撤銷,教育部重新恢復魯迅的職務。沸沸揚揚的魯迅訴章士釗案,最終以魯迅的勝利而告終。
  其實,重提魯迅訴章士釗案,從司法層面講,不是說此案對於中國司法近代化歷程產生多麼重要的影響,總體而言,此案形式大於實質。
  因為某一案件,如果確實能夠影響司法進程,確立了某項或者法律原則、或者法律程序、或者具體司法制度,最關鍵是帶有可複製性和可參照性,也即我們所說的里程碑式的案件,但民國司法史上,真正里程碑的案件並不多。馬伯里訴麥迪遜案對美國聯邦法院系統產生的影響舉世公認,因為它確立了司法審查制度,而正是這一制度,才最終使聯邦最高法院得以與另外“兩權”制衡和抗衡。魯迅訴章士釗案,首先被人註意的或許不是司法、行政訴訟等法律問題,而是所謂的名人效應。如果普通人,比如一名教育部普通工作人員,因被處罰而起訴教育部及其行政首長,北洋政府的平政院能否受理,也都是疑問,更別談什麼勝訴。
  當然,魯迅訴章士釗案,客觀上,特別是憑藉訴訟雙方當事人的個人社會地位及影響力,使人們普遍瞭解:民可以告官,官也會敗訴。理念是行動的先導,這就是理念。實踐中,同類案件多了,以可觀察的方式總結出理念,相應的制度機制就會變得完善和成熟。這正如時下暴露出的一系列冤假錯案———比如佘祥林、趙作海、張輝與張高平叔侄、呼格吉勒圖———對個人及其家庭造成的無疑是無法彌補的傷害,甚至是不能被容忍的悲劇;但另一方面,正是這些鮮活的傷害和悲劇,引起我們對防範冤假錯案發生制度機制的重視,進而推動刑事訴訟制度從以偵查為中心向以審判為中心轉向。
  正是從這個角度,魯迅訴章士釗案,雖不具有普遍性,但其宣傳效應及普法效應不容忽視。  (原標題:文豪之訴的名人效應)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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